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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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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中国能否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论文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国家拒绝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起源于苏格兰,在二十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即使未来我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只能以例外原则而存在,并应在法条中明确规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关键词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管辖权设计Abstract: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sabasicprincipleofdecliningjurisdictionofmonlaassofmonlaiddlea
2、ndlatetstanceofourcountry,.freelnonconveniensatpresenttime.Evenifitisadoptedinthefuture,itcanonlyasexceptionalprincipleandustclearlyprescripttheconditiontousethe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inarticle.Keynonconveniens,jurisdiction,design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即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
3、件时,尽管其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freelNonpetens)的标签。这一表述似乎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大陆法国家,但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大陆法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根本不同。到了十九世纪中期,苏格兰法院才使用不方便法院(ForumNonConveniens)这一术语。这一术语更能反映了该原则的本来性质。苏格兰当时之所以采用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平衡管辖权制度中某些过分的规定。在二十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不同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各自的特点。综观各国的实践,我们大体上可以把不方
4、便法院原则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美国模式又称为“最适当法院”模式,是指美国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GulfOilCorp.v.Gilbert案和1981年的PiperAircraftCo.v.Reyno案所建立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基本分析方法为两步骤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接着平衡所有相关的私人利益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法院只有在平衡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后,才能决定是否批准不方便法院的动议。一般来说,私人利益方面的因素包括:(1)获得证据资源的相对容易性;(2)强制程序对不愿意出庭作证证
5、人的可适用性;(3)支付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的相关费用;(4)如果需要观看事件发生的地点,观看事件缘起地点的可能性;(5)外国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6)其他所有能使案件得到快捷、简便、经济审理的实践问题。公共利益因素包括:(1)因法院日程安排拥挤而导致的法院行政困难;(2)法院处理具有地方化争议中的公共利益;(3)适用外国法的困难;(4)避免广泛的选购法院;(5)适用法院地法律的相关利益;(6)审理和地方法院没有多大联系的诉讼,法院地居民承担纳税义务以及提供陪审员义务的不合理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GulfOil案所列的因素仅仅是例证,不是
6、包括所有的因素,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平衡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因素。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要观点是: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中,将公共利益因素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把法院的工作负担作为不方便法院分析的一个主要因素;区别外国原告与本国原告,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赋予较少的权重;替代法院的法律对原告不利的变化并不能阻碍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美国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灵活的国家,也是运用最多的国家。英国模式又称为“更适当法院”模式,是指英国法院在1984年的TheAbidinDaver案和1986年的SpiliadaMaritimeC
7、orp.v.CansulexLtd.案建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正义的目的,如果外国替代法院是审理案件更为适当的法院,法院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为由中止诉讼。其具体的不方便法院分析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外国存在一个比本国法院明显地更为适当的替代法院。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法院就会拒绝中止诉讼。这一阶段主要决定“本质法院”的问题,所谓“本质法院”就是诉讼与之有最真实和实际联系的法院;第二阶段主要涉及到实质正义的问题,由原告证明正义的因素要求案件在该国法院审理。英国模式被新西兰、加拿
8、大、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澳大利亚模式又称为“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式,是指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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