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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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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摘要:建筑工程的周期长,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较多,相应的合同管理难度大,其面临的风险也更多,更不易防范,合同管理中加强对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参考相关学术文献和借鉴同行的工作经验,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经验及教训,希望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时,提高识别风险,确定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推动建筑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2、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企业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期限及工程价款,规范建筑市场有着重大的影响。由于建筑工程合同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建筑项目的固定属性与施工生产的流动属性具有一定对立矛盾;且合同管理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等诸多过程,涉及内容很广泛,合同期间存在许多难以预料或无法百分之百明确的问题,这种不确定就是风险因素。风险与收益是对孪生兄弟,往往相伴相随,不分你我,之所以没有
3、任何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不承担任何风险,是因为没有任何建筑工程的参与者不追求利益,因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风险也是可控的,控制风险的程度取决于识别风险,确定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识别 2.1工程招投标阶段 之所以招标投标交易方式逐渐成为被建筑市场认可,是因为其以公开、公平竞价的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它有利于“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价格,反映各承包企业的经营实力和实际素质,并为发包商节约成本,扩大受益。 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招标方的“透露标底”、“有意扩大准入条件”“私
4、自改变招标方式”“非法的招标主体或项目”等违法招标带来的风险。投标方面临的风险有:“标书造假(施工资质不足、技术及建筑能力欠缺)”、“投标程序上的不合法”、“串通排挤同业者”等风险。建筑项目涉及当地文化遗产、环保绿化等社会热点领域时,容易引发的社会舆论风险。 2.2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不规范;合同当事人资质不够,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不规范;常见的有文字不严谨,表达不清晰,模棱两可,导致合同无法落实或引起争议,条款缺漏、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
5、漏洞,没有涵盖责、权、利导致事后纠纷。只有从合同缺乏主合同;主合同是不受约于其他合同而约定、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是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单独无法存在的合同;缺乏了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而签订的,表明形式合法,其实质合同还是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弄虚造假行为。国外的合同文本差异;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工程合同需要使用到境外文本,因为各国法律不一样
6、、语言表意相差很远,很容易产生表意不同。对这些不同要及时校对请教,在合同上加以详细说明,,以维护正当权益。对对方合同签约代理人的表见代理权限确认不清楚,很容易造成风险。 2.3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阶段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的调整和合同利益方的更改,不少负责商讨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员缺乏签订变更合同的维权意识,及时去管理部门登记合同变更,最后导致损失自身利益。应当发出的书面资料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面说明,是合同履约的一种体现,同时是建
7、筑企业必备的自我保护手法,可是往往许多企业不注意这一点,最终损害的是自己利益。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也是引发风险的高危行为,因为建筑企业的工地管理职工没有牢牢树立维权意识,没有要求承包方负责人、发包方负责人和监理人同时在场才签证,更不要说提前保存有效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因为工程投资大、工期长,拖欠工程款现象在所难免,有些拖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却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导致无法挽回损失。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等权利
8、,但为数不少的建筑公司没有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应当重视收集有效证据(资料)却被忽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应当是原件、与事实有关、有负责人盖章或(和)签名、内容明确、未超过期限的。 2.4建筑工程合同终止后 考虑到诉讼时效,一些建筑企业认为合同的义务履行完了,结算款项了,就算合同终止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也就结束了。其实,在施工合同终止后,在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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