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法与监察――古代吏治的两大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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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峻法与监察――古代吏治的两大抓手摘要:我国古代吏治文化中重典惩贪的治吏法律和独具特色的监察制度,是古代惩治腐败、清明吏治的两大抓手,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使之成为倡导廉政文化、反对腐败的思想文化资源。关键词:古代吏治;惩治腐败;严刑峻法;监察制度“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虽然中国古代官场风气常污浊腐败,但古代吏治文化中也有许多值得批判借鉴之处,其中重典惩贪的治吏法律和独具特色的监察制度,是古代惩治腐败、清明吏治的两大抓手,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以之为反对腐败的思想文化资源。中国古代许多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运用

2、法律规范官员行为,以严刑峻法惩戒贪墨。《左传》引《夏书》说,把“昏、墨、贼,杀”称之为皋陶之刑,其中“贪以败官为墨”,即贪污腐化败坏政事,就是犯了“墨”罪,属死刑之列。《尚书・伊训》记载:商汤4“制《官刑》,儆于有位”,即惩戒百官。其中“敢有殉于货色,恒游于畋,是谓淫风”,属严惩不贷的“三风”之列。战国时代,李悝所著《法经》作为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杂律》中规定“假借不廉”和“淫侈”“受金”等内涵明晰的罪名和惩贪办法:“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金四镒(二十四两)以下罚不诛

3、也。”秦法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惩治官吏的罪名。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对“通钱”的惩处较之盗人财物为重。两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魏律》把各种法律中的“假借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和“受所监受财枉法”等条文集中起来,创设了《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贿的专项法律。隋唐时,肃贪立法步入成熟阶段,《唐律疏义》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官吏的违法、失职、贪污、擅权等行为都有惩处的规定。根据《唐律》,官吏受财要区分

4、枉法、不枉法,然后再定刑罚。如《唐律・职制》中规定:4“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流役。”宋初,严惩贪吏是在“世属杂乱,则纠以猛”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广布监察之网,重法惩治贪吏,甚至法外用刑:“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末法制松驰之弊,亲自领导制定了《大明律》和案例大全《大诰》,《大诰》实际上成为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大诰》236条中,其中惩治贪墨的就有150条之多,而

5、且比《大明律》更为苛峻。明代对贪腐惩治之严厉,为史所罕见,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就要斩首示众,剥皮实草。明清除沿袭唐律、宋律外,还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历朝采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起到了一定的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吏治的清明,自汉以降,都建立了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在防范、惩治官员腐败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秦汉时期已经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秦时御史大夫

6、就负有监察、弹劾百官之责,其权力有时甚至超过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纠察朝内所有官员。东汉时御史中丞成为最高监察官,纠察朝内所有官员,同时又监察御史和后来的刺史的活动,负责指导对各级地方官的监察,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4唐代在御史台已发展成为中央有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结构,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方则分为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

7、察网。宋朝在朝廷有台谏监察系统和封驳监察系统,在地方有路的监司和帅司监察系统,还有走马承受所和通判厅,自上而下构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元代政府中设有一个独立的监察系统,中央有御史台,地方则设行御史台,为适应监察需要,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每道均设提刑按察司。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部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清代基本沿袭明制又有所变化,都察院是最高监察机构,设左都御史二人,左副都御史四人,其下以京畿和各省为名,置十五道监察御史实行全方位的监察,并制定了我国古代

8、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从汉代开始,还建立了与御史监察系统并行的谏官言谏系统,形成“监官之外有言官”的言察并举体制。宋代,台谏分职,御史掌纠察百官,肃正纲纪:“谏官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当,皆得谏正。”史上贾谊、魏征、包拯都任过言官。“从事物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用当代视角观察古代监察制度,可得到如下启迪:一是监察要独立;二是监察要全面;三是监察要网络化;四是监察者要被监察。参考文献:[1](法)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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